威海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青年人才生活成本,大力吸引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人才来威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威海英才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2023年以后首次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全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发放青年人才生活补贴、一次性返乡留威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发放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青年人才范围:2023年(含)以后首次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全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博士研究生来我市就业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首次申请时需在非公有制企业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第五条 企业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威海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中央、省、市、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国有控股超过50%(含)的企业。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生活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享受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我市冲击千亿目标、百亿目标企业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享受5000元、30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累计最长发放3年。
“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毕业生首次到我市冲击千亿目标、百亿目标企业全职工作,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冲击千亿目标、百亿目标企业以毕业生首次来威到企业全职工作,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七条 一次性返乡留威补贴标准。对符合青年人才生活补贴范围的威海籍毕业生和驻威高校毕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返乡留威补贴。
威海籍毕业生是指威海高中学籍毕业生,名单由市教育局予以确认。驻威高校毕业生是指最高学历在驻威高校取得的毕业生,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驻威各高校进行确认。
第八条 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负担部分按年度与各区市结算。一次性返乡留威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九条 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政策找人、免申即享”等方式主动向符合条件青年人才兑现政策。一次性返乡留威补贴与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同步申领、发放。
(一)人员筛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保数据、学信网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大数据比对的方式对来威就业青年人才的年龄、毕业院校、学历学位、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以及就业企业类型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二)企业确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报系统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主动推送给企业,由所在企业进行确认、承诺、内部公示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生活补贴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汇总拟发放人员名单。
(四)复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将补贴直接拨付至申领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领取补贴人员进行审核与管理,出现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申领人员及用人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市万名大学生聚集计划实施办法》(威人组发〔2018〕9号)不再执行。已享受原政策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至政策期满。符合原政策但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青年人才,按原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