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对隐患判定标准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安全监督司。
联系人:石青泉、刘岩
联系电话:010-63203262、3528
电子邮箱:anquan@mwr.gov.cn
水利部
2017年10月27日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事故隐患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相关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4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1.5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本标准的方法判定。
2 判定要求
2.1 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2.2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2.3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隐患判定
3.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2 综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重大隐患判定
4.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2 综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重大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 附则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