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的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内容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在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经纬度等。
2.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测验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三)水库、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按2011年水利普查确定的规模)应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四)基本信息应在2011年水利普查数据基础上填报。符合报告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五)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到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二、隐患信息
(一)隐患信息内容
隐患信息报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1.隐患基本信息包括隐患名称、隐患情况、隐患所在工程、隐患级别、隐患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2.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3.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
4.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5.隐患应按水库建设与运行、水电站建设与运行、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水闸建设与运行、泵站建设与运行、堤防建设与运行、引调水建设与运行、灌溉排水工程建设与运行、淤地坝建设与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二)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入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
(三)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四)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五)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隐患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本月无新增隐患也要上报。
(七)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事故信息
(一)事故信息内容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2.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电话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3.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附件1的格式填报。
4.电话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事故月报按附件2的格式填报。
6.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7.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8.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9.事故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时限和方式报告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时限和方式报告事故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时限和方式电话快报事故信息: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五)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七)事故月报按以下时限和方式报告: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八)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九)2009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废止。
四、信息处置
(一)基本信息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隐患信息
1.各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事故信息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